“网络互助”迷途——“车险”与大病互助遇监管冰火两重天?

  作为涉嫌非法经营车险业务的典型案例,近日网络互助平台“**联盟”的名字出现在监管机构的一份关于建议关注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存在风险的文件中。行业可谓“胆战心惊”。

  若“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被认定,则无疑给网络互助创新狠狠打击。其实去年监管层就曾两度对“互助计划”进行风险警示,但当时强调的是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区别。然而这一次却点名指出某家平台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难道短短半年,口径就变了吗?

  [从重疾到“车险”,互助变味了?]

  这与该平台大力地宣传“驾车风险互助计划”有直接关系。

  3月18日该平台发布“驾车风险互助计划”,宣布消费者支付9元初始费用即可成为会员。如果会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赔付后,超额部分可以享受最高80万元车损和人伤保障额度。监管提示中显示该“驾车风险互助计划”以“会员费”名义向公众收取费用,其承保、理赔活动已经基本符合商业保险特征。

  在剔除运营主体无资质、经营过程无监管的前提下,该“驾车风险互助计划”所宣传的车辆保障确实与现行商业车险雷同,但同样“网络互助”,监管层2015年对“互助计划”的两个风险警示,却是完全不同的鉴定。以下摘取去年10月的一份风险警示:

“网络互助”迷途——“车险”与大病互助遇监管冰火两重天?

  从风险警示可看出,虽然当时保监会指出“互助计划”的潜在风险,但并没有直接点名批评,强调了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区别,主要体现社会公益性质,而与此次点名批评并指出“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态度迥然。

  为什么呢?

  其实在该平台发布“车险”互助之前,网络互助平台均是以大病互助为主,而目前网络互助的定义普遍认为是:作为一种原始保险形态与互联网结合,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撮合功能,会员之间通过协议承诺承担彼此风险损失,为了避免个体负担过重,约定单次互助金不超过若干元,并规避了偿付能力问题。

  所以网络互助广义上并未局限于“重大疾病”的范畴,既然大病互助很大程度上与保险产品有本质的区别,那为什么“车险”互助却在保险界看来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呢?

  笔者看来有3个方面的区别:(1)是否具有社会公益性;(2)是否具有可行性;(3)是否会连带引起较大的负面影响。

  就如上述监管层风险警示,大病互助与“车险”互助微妙的区别在于“社会公益性质”:网络互助从开始到现在具有会员相互扶危救困的形象,体现会员“第二医保”的作用。但“车险”既没有公益性,充斥商业性(比如外加以高诱饵刺激,曾以最高8000元加油卡刺激)。

  从会员主体看,大病网络互助解决的是会员重大疾病保障脆弱问题,面向对象是对保障存在刚需,特别是广大游离于商业保险保障之外中低收入者:如城市蓝领以及家庭有成员懂得互联网运用的农民/农民工家庭等(如家里有大学生等);而“车险”互助则是面向有车一族,而且前提还是购买了“三责险”的车主,都是收入较高的人群。

  以2014年全国医疗费用为例,全年支出3.54万亿,其中医保负担近万亿,个人负担1.17万亿,商业健康保险负担占比不足2%,而发达国家在10%左右,国人保障脆弱可见一斑。而2015年车险保费收入6199亿元在财产险总保费8423亿占比73.6%,“车险”互助现其中起的作用并不是补充保障,而是一个“搅局”者,正如监管意见书所述:如果互联网公司从事如“驾车风险互助计划”等活动可以脱离保险监管,部分保险公司将有动力借助类似通道进行监管套利,变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扰乱车险市场正常秩序。

  与此来看,“互助”确实变味了。

  [脱离大病互助具有可行性?]

  网络互助最早平台是抗癌公社,是张马丁从个人经历出发,试图通过社会参与让身患绝症的会员得到更好的救治:创建一个线上爱心互保社区,成员可随时放弃捐助主动退出,权利与义务同时中止,至今已经运行5年了,2015年后,随着e互助、壁虎互助等平台不断涌现,目前已知平台超过10家,会员总人数超百万,但大部分互助平台仍以会员“重大疾病”互助为主。

  撇开公益性和社会影响而言,网络互助暂时如脱离大病互助,运行如“车险”互助是否真具有可行性呢?从风险警示看出,监管层的担心包括“车险”互助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赔付”的可靠性。如果说以重大疾病为主的互助平台,可以依靠重大疾病生命表的参照,会员互助的频率和每年需要互助的费用,有一个较明确区间范围,那车险案例的发生受天气、节假日和不特定事件影响(如天津爆炸)很大,如发生特大意外事件,是否能够可持续,还值得怀疑。

  与大病互助相比,“车险”互助另一个不同点——涉及到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按照《保险法》现在仅适用于财产险。而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和定额给付型。费用补偿型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定额给付型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人的生命无价无法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人寿保险合同大多都是定额给付型保险合同,与此可用借鉴大病互助适用定额给付型,而“车险”互助适用费用补偿型。

  但互联网产品追求的是“简单、标准化”——虽然保险界常评价网络互助平台没有精算,这里要澄清的是:这并不是由于互助平台缺乏精算能力,而是由于互联网对产品体验的简化需求,传统保险公司在电子商务渠道也经常按照年龄区间进行定价。但“车险”互助的规则、理赔等环节如何简化呢?

  如果不按定额支付,而采取损失补偿,涉及到案例互助金额如何判定?“车险”互助更容易引起欺诈风险,即三责险赔付+平台车险互助大于车原来的价值,虽然该平台车险互助只承诺保障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以外的赔付,但具体到投保告知义务的履行上可能会有很大的道德风险,若平台不一定能有那么强的能力进行核查,会产生很大的问题。

  [互助平台应“少承诺、多兑现”]

  从2015年开始快速发展,网络互助确实有个别平台“剑走偏锋”,夸大所谓“9”元初始费用的作用,如这次该品台的“车险”互助只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以外的赔付,这与其宣传的9元初始费与最高80万赔付太不匹配(产品其实吸引力已大打折扣),还涉及虚假宣传。

  在中国,很多新兴行业初始发展阶段,都喜欢对客户描绘灿烂的“蓝图”,然而由于实现起来的过程是千变万化,会出现意想不到的事情,很多跟不上的节奏。尤其是网络互助平台,不应该对会员“过多泡沫承诺”,而应更多提示风险,因为按照目前的操作模式,其是否可以得到预期的互助金上限,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有效人数。

  所以,笔者认为网络互助平台需要”少承诺,多兑现“才能逐步建立公信力,团队当中也应该配备更多金融背景的员工。只有脚踏实地地积累品牌,让用户足够相信互助模式,才能在一次次的案例中实现公信力的积累,每次互助中都比用户期待的做的更好一点。

  此外网络互助广义来看仍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监管层的担忧还包括存在资金管理该平台目前是要缴纳若干元的保证金,资金管理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而预防资金管理则需要谨慎处理,一是尽可能不预收,二是需要有严格资金第三方监管,如银行或基金会。

  其实在2015年以前,网络互助平台多自诩为“众保模式”——基于互联网的小额互报,和共享经济浪潮下的众包以及众筹一脉相承,如uber,airbnb——用共享经济解决出行和住宿一样,用共享手段解决保障问题。然2015年后,“网络互助”从保险界传出来且形成“共识”——保险的本源是“互助”,所以“互助”一词勾起了保险界最遥远的记忆,而“众保”则偏向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所以笔者认为:现在“网络互助”一词盖过“众保模式”,说明在中国,人们更倾向用新技术对传统的回归,而不习惯借技术对整个经济模式的“颠覆”。

  但未来会怎样?或许“众保”会盖过“互助”吧。

  或许,我们还应该成立一个行业自律联盟,网络互助行业要脚踏实地地做好“互助”这件事:体现社会公益性质、做好透明的信息化公开、更好地维护申请受助人的各项权益等流程形成良性循环,那这离“众保”的概念才就不远了。(作者:抗癌公社葛振兰)

(0)
上一篇 2016年4月13日 18:05
下一篇 2016年4月13日 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