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事实存争议 快播一案或现转机

  关键事实存争议 快播一案或现转机

  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快播及其高管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在庭审过程中,快播高管坚称无罪。CEO王欣以快播是一家技术公司,不生产、不发布、不传播淫秽视频,且内部有防范非法视频的“110系统”为理由,对公诉人的指控进行辩解。

  针对公诉人出示的一系列证据,快播方的辩护律师团队认为,部分证据采集程序不合法、不应被法庭采用,且现有证据不足以作为定罪依据。

  由于时间关系,公诉人的举证环节还未全部完成,审判长就宣布休庭,并表示将于8日上午继续开庭审理。

  笔者认为,快播一案一直以来备受外界关注,坚信“技术无罪”的王欣是否构成犯罪也存在很大争议,但从昨日的庭审情况来看,此案或现转机。首先,这次庭审全程提供网络视频直播,这种公开透明的方式很好地保证了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其次,在昨日公诉人举证环节,快播方多达10人的辩护律师团队在与公诉人的言语交锋中屡占上风,对关键事实的质疑和反驳多次直击要害。

  当然,王欣等人最终是否有罪,还要看接下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庭辩论情况,以及审判长和审判员对案情的判断,在此笔者不加揣测和妄议,只从既有事实和P2P网站的法律角色问题两个角度对此案进行讨论。

  庭审三个焦点:是否传播、是否故意、是否牟利

  本案对王欣等人指控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一罪名的具体行为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需要在动机上属主观故意;且以盈利为目的。如果罪名成立,视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可以判处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所以,在本案中,公诉机构需要提交证据证明以下几点:1,快播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2,快播高管故意或放任淫秽物品通过快播软件传播;3,快播在传播淫秽物品的过程中获利。

  昨日庭审,公诉方围绕这几点提交了一系列证据,但都遭到了王欣方的极力反驳。

  首先,在传播行为的问题上,王欣认为,快播只是一家技术公司,色情内容并非快播生产,快播也未对色情内容提供搜索和发布服务,因此快播不具备传播属性。这里要说明,快播是典型的P2P软件,网络用户自发传递数据,快播只在其中扮演了播放器的工具角色。

  其次,公诉方希望通过一系列证言证明快播高层知道色情内容借助快播传播的事实,并且对此采取了放任态度。但王欣等人认为,高层一直在按照深圳网监部门的要求管控有害内容,比如内部有110系统,通过关键词和网址黑名单来屏蔽色情内容在快播的播放。有趣的是,深圳网监部门还对快播的这一系统做出过嘉奖。

  第三,公诉方提交了财务数据等证据,希望证明快播从传播淫秽物品中获利。据介绍,快播的主要盈利方式有资讯、广告、会员等。快播方对数据表示认可,但认为这是互联网公司通用的盈利手段,与色情内容没有必然联系。

  掌握在公诉方手中最重要的证据莫过于快播公司名下的四台服务器,经过对其中29841个视频文件的提取和鉴定,认定有21251个为淫秽视频文件。但王欣认为,这些文件是为了方便用户快速观看和下载而采取的自动缓存措施,碎片化存储,快播不知晓内容,并且这些文件不具备样本意义。

  除此之外,快播方的辩护律师团队还对本案的立案、侦查程序,以及证据的查封、保管和交接程序提出了诸多质疑,认为取证过程不合法,所以证据不应该被使用。

  按照惯例,接下来的庭审需要继续举证和质证,然后进行法庭辩论。在关键证明未出示的情况下,王欣会不会被定罪还有较大疑问。

  P2P网站的法律角色问题

  快播是一个典型的基于P2P技术的工具。因为P2P文件的数据传输是从一个用户到另一个用户,并不主要通过中间服务器,所以快播只是文件传输载体,并不是发起方。这一过程传播淫秽视频的主体,应该是把淫秽视频存在本地的数据上传者。

  目前,P2P立法在世界各国都较为少见。具体到本案,不少人认为,快播只是一个工具,就好像卖菜刀的,有人用菜刀杀人,卖菜刀的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再比如,我们可能通过谷歌等搜索引擎搜到诈骗信息,可能接到电信的诈骗电话,可能通过淘宝买到假冒商品,可能在QQ群、微信群里被诈骗,但把这些罪状都归到提供搜索、通信、电商、社交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身上显然不够公允。

  当然,这些中介角色有管理自身平台、积极遏制非法行为出现的责任。具体到快播,在外界印象中,其与色情视频难脱关系,这或许也是快播在播放器这一行业急速崛起的原因。所以,快播有没有通过各种手段打击色情视频,还是有意放任传播就变得很关键。

  法律界有句名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对于因版权之争而起,公诉机构被多次要求补充证据的快播案来说,王欣最需要“程序正义”。

  眼下在网民中流传着这么一种观点——大家都知道快播跟色情视频有关系,所以王欣有罪。但笔者认为,法制重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在P2P网站的法律角色问题上,目前国内尚且没有成熟的法律条文。

  所以,王欣是否有罪,目前有着较大争议。而从昨日庭审的情况看,事情或有转机。

  当然,无论此案的最终结果如何,都会对互联网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附案件回顾:

  2013年11月13日,腾讯视频、搜狐视频、乐视网等数十家视频网站和版权方发起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向快播等公司提起法律诉讼。

  2014年5月30日,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批准逮捕王欣。因王欣潜逃,次日,公安部发布红色通缉令。

  2014年8月8日,王欣,在逃往境外110天后被抓捕归案,最终司法机关以其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

  2015年2月6日,海淀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

  2016年1月7日,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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