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迁教授:“《此间的少年》是否侵权,关键看情节”

  近日,著名作家金庸先生起诉《此间的少年》的作者江南侵权一案引起广泛关注。金庸方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并要求公开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此后不久,江南通过个人微博发布声明,解释了《此间的少年》的内容和最早的创作动机,“最初在清韵书院连载时使用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江南还声明,《此间的少年》出版对外授权已于数年前停止,相关开发也会在诉讼期间全部暂停。并表示一直以来都非常尊重金庸先生,从未有侵权想法。因此对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更令其非常地自责。

  该事件一出,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先生原著中少量角色关系,应被纳入对原著进行了改编的范畴;而江南未经金庸先生授权而使用,不能排除侵权风险。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在上观新闻中对其中涉及的诸多复杂的著作权问题做了分析。

  据了解,王迁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他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研究成果获得了行业内的充分肯定。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王迁教授为,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是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具体表达,这被称为“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他举了个例子:“假如在莎士比亚生活的时代就已经有人著作权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就不能使用《罗密欧和朱丽叶》中的主题——“两个敌对家庭子女之间悲剧的爱情故事”去创作另一出戏剧,因为这一主题属于“思想”。当然如果另一戏剧抄袭了《罗密欧和朱丽叶》的文字,这就构成侵权,因为文字组合、遣词造句属于“表达”。

  但是在现实中,王迁教授认为,要做出清晰的“两分法”划分,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他表示,对于小说、戏剧等作品而言,“表达”可以及于介于主题与文字之间的情节。假设以同义词替换的方式重写他人的长篇小说,即使两部小说中没有一句话一模一样,但由于讲述的情节相同,该重写行为利用的就是“表达”。再如,未经许可将长篇小说改成一整套漫画出版,即用漫画来讲述相同的故事,会构成对小说作者改编权的侵犯。

  当王迁同时指出,情节是由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关系、场景、故事发展线索等许多要素构成的,对情节的比对也要考虑一系列因素。

  但此时又会出现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就是要考虑原、被告作品相似情节的具体程度。由于能够被称为“情节”的东西既可能极为抽象,也可能非常具体。情节越具体,越有可能被归入“表达”,反之越有可能被归入“思想”。

  单这样看来似乎不容易理解,王迁教授列举了几个案例来帮助理解这一问题。

  “琼瑶诉于正案”。如法院在审理中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情节概括到了“偷龙转凤”这一标题时,显然已经属于思想;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福晋无子,侧房施压,为保住地位偷龙转凤”,这仍然是文学作品中属于思想的部分,但对于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的情节,则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此外,还有另外一种观点,像《此间的少年》这种仅借用了原著个别元素(人物)的作品,应该属于非演绎类同人作品。根据上面的论述,原作品著作权人不能基于《著作权法》第十条去控制他人非演绎创作行为,也就是说江南创作并出版《此间的少年》,并不侵犯金庸先生的著作权。

  《此间的少年》不含有与金庸小说相似情节

  回过头来再来看这次的金庸诉江南案。从报道中可以了解到,《此间的少年》并不含有与金庸先生的小说相同或近似的情节,也没有将情节建立在原小说的基础之上。因此王迁认为这并不属于“续写”,而是使用了相当数量的人物姓名(如郭靖、黄蓉和乔峰),人物之间的关系(如黄药师是黄蓉的父亲、欧阳锋是欧阳克的叔叔),部分人物的性格(如郭靖老实木讷、正直善良,黄蓉娇生惯养、古灵精怪),以及部分人物的简单背景(如黄药师不幸丧偶、欧阳锋养蛇)。

  对于名字和人物关系的问题,有业内人士指出人物名称不具有可版权性,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人物名称表达空间非常小,例如黄蓉、乔峰等名称都很有可能造成重名。即便人物名称独创性非常高,也不适合将其独立于小说本身构成作品。

  而只使用人物名称和角色关系的创作是否构成侵犯改编权呢?这其实也不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是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虽说是“改变原作品”,但不可完全脱离原作。因为原作对改编作品享有也享有演绎权利的基础就在于是改编以原作为基础的改变,变更其表现形式或使用方式,重新表现其作品内容。

  对此王迁教授也有类似看法,只有当“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才一起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从具体情节中抽离的单纯人物姓名、人物关系和简单提及的人物特征和背景更多地是起到符号的作用,也就是使人联想起原作品,较难全面再现较为细致、具体的情节,与“实质性相似”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王迁教授认为:根据相关报道的描述,《此间的少年》对金庸先生原著的借用,大多属于这种情况,而且许多人物的性格与原著相比也有显著区别。如康敏在《天龙八部》中虽艳媚入骨,但阴险歹毒,报复心强,杀害了自己的丈夫,只因乔峰不瞧自己半眼就欲置其于死地,与《此间的少年》中那个率真、豪爽、仗义、领导能力强的系学生会主席康敏并无相似之处可言,此类使用应难以达到侵权的程度。

  现今,外界对该案件的讨论不在少数,但事实上此类纠纷并不罕见,国外也时常发生类似案件。案件的最终结果肯定要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同时也可让人们更加了解著作权法,并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意义。

  (上述王迁教授的观点来源于上观新闻所载其评论《“此间的少年”不在少数,为何有的胜诉有的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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