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融360胜诉网贷评级第一案 看公众知情权PK企业经营权

  随着中国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普通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逐渐提升。从早几年食用油转基因标识的风波,到今年12月工信部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要求手机厂商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前提下捆绑预装软件。中国消费者正在从以往的被动选择商品,到如今消费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意识的迅速觉醒。投资理财消费的兴起,同样也引发了公众知情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冲突这个话题。

从融360胜诉网贷评级第一案  看公众知情权PK企业经营权

  12月27日,被业界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的网贷平台短融网诉融360案件,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了短融网的全部诉讼请求,融360胜诉。法院判决书中明确,应当允许评级主体通过从公开市场渠道获得的信息进行主动评级。互金业内人士表示,此判决意味着融360获得网贷评级的“法律牌照”,公众知情权大于企业经营权。

  据了解,此案从2015年爆出到2016年底宣判,持续了整整一年时间,成为网贷乃至整个互金行业都非常关注的焦点。原告方短融网对被告方融360的质疑主要在评级资质和评级方法上。在判决书中,海淀法院认为,P2P网贷平台业务目前处于整体高风险、规范性欠缺的环境下,公开市场中所披露的有关平台信息以及平台中相关项目或借款人信息对投资人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属于不容忽视的可参考性数据。正常情况下,应当允许评级主体通过从公开市场渠道获得的信息进行主动评级,这也符合传统金融评级机构在主动评级活动中对数据采集的需求。

  众所周知,P2P网贷行业在经历草莽式发展后自身的问题也在近1-2年集中暴露出来,从E租宝、中晋、金鹿等平台携投资人的资金跑路,到今年下半年以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后问题P2P平台的集中关停,P2P平台让许多投资人都谈虎色变。P2P行业发展太快,缺乏有效监管是问题平台集中爆发的根源。除了加强主管部门的大力监管外,发挥投资人和第三方机构平台对P2P监管的积极性,成为行业所认同的新思路。央行副行长张涛就曾在《财新周刊》撰文《发挥第三方力量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鼓励开展市场化评级。因此,从评级资质上来说,融360作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发挥专业属性,为用户提供更多投资理财评级参考,也是充分满足投资理财消费者知情权的公益行为。

  除了评级资质外,网贷评级行业第一案的核心更在于短融网对融360评级方法的不满。据悉,融360在2015年2月和5月相继两期的网贷评级报告中,根据“平台综合股东背景”、“管理团队成员金融、IT领域经验”、“平台运营合规性”等维度,先后将短融网评为C和C-,表示平台风险较高,投资需特别谨慎。

  值得一提的是,在官司持续进行的一年时间里,短融网先是引入有A股上市公司背景的辅仁集团投资,又挖来原农行互联网金融开发部负责人杨夏耘担任副总裁兼CTO,并在近期完成监管“限额”后又与厦门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尽管对融360的评级方法表示质疑和上诉,但短融网近一年的举动,都是逐步围绕融360的评级维度来不断优化自身平台。“正是因为有了融360这样的评级机构为广大投资者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才使得短融网平台逐渐往合规化方向完善企业经营。”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对记者表示。

  据悉,这并不是融360网贷评级报告首次成为公众关注焦点。据媒体报道,早在沸沸扬扬的E租宝案件爆发前半年,融360网贷评级报告就将其评为C-,提示三大投资风险,并曾向投资人2次发出预警。彼时E租宝的集资额只有70多亿,远低于案发时的700多亿巨额。据了解,E租宝案发后不少因为看了融360网贷评级报告而避免巨额损失的投资者,还专门为融360发来感谢信。

  对于仍处在重点整治和监管阶段的P2P网贷平台行业来说,引入更多有价值的监督和调研平台,实现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可以为缺乏足够金融理财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提供更多专业参考,避免问题P2P平台的浑水摸鱼。

  就像扶倒地老人反被讹诈事件,如果法律能够给出公平客观的判决,相信更多人愿意去助人为乐,而不是袖手旁观。面对鱼龙混杂的P2P平台,鼓励更多像融360这样的机构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也有力配合了监管机构对P2P平台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对广大投资者来说是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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