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黑灰产业成“一条龙服务” 专家呼吁完善法律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来。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也暴露出不少隐患和监管盲区。由互联网产生的恶意注册、虚假认证、诈骗、盗窃、假冒伪劣产品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规范和监管。


  近日,在“‘互联网+’:创新与法制建设研讨会”上,来自阿里巴巴的资深安全专家魏鸿表示,由于缺乏法律监管,伴随着互联网新业态诞生的一些“黑灰产业”逐渐蔓延开来,阿里巴巴推出一系列的安全防范措施,通过大数据作为武器,出重拳全面打击互联网“黑灰产业”,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互联网黑灰产业已成“一条龙服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庞大的网络用户,成为互联网黑灰产业违法犯罪的目标。魏鸿表示,如今在电子商务领域,互联网犯罪有侵犯知识产权、盗窃账户、网络诈骗、盗取信息、销售违禁品、黑客攻击等六大犯罪类型。而诸如手机黑卡、银行卡、身份信息非法买卖等灰色产业也不可小视。


  黑灰产业相互依附,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产业链,其中如恶意注册、虚假认证、虚假交易等部分黑灰产业甚至已经发展成了“一条龙服务”,从前期骗取农村、工厂等人口的身份信息,到后期网络交易平台虚假认证和虚假交易的整个过程,都有跨境跨地区的专人或公司负责。


  据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披露的数据,2014年共侦办各类涉网案件15.7万起。其中,诈骗、传销等侵财型案件占比最高为38%,色情次之,占比20%,赌博占比14%,销售违禁品占比9%。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通信信息诈骗案件从10万起激增至40万起,年均增长超30%。2014年因通信信息诈骗导致的公众损失达100多亿元。


  黑色产业的数据触目惊心,灰色产业则更甚。有业内人士估计,全国从事灰色产业的人员有高达几十万之多。


  黑灰色产业给网民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同时也给各大互联网企业带来极大的挑战。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各大互联网企业,均投入极大人力财力用于防控。


  阿里建专业团队重拳打击网络黑灰产业 法律监管难题仍需破解


  对于黑灰产业的猖獗,互联网企业们纷纷开始了先期行动,例如阿里巴巴神盾局运用大数据实施风控、分析能力,专注于协助执法部门打击诈骗、假货、盗号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神盾局进一步研究网络犯罪背后的黑灰产业链,并为有关部门推动网络司法完善,提供鲜活的素材和依据。


  同时,阿里巴巴神盾局就先后组建了特战队、老鹰组等一系列专业团队,打击互联网黑灰产业。阿里巴巴有关负责人表示,特战队是阿里组建的一支专门打假团队,通过大数据分析,一旦发现任何售假线索,即对假货生产到销售等环节的证据进行全程搜集,并及时反馈至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线上线下联动打击。同时,阿里组建的“老鹰团队”,通过技术手段保护网友的信息安全。通过收集网友、消费者的各种反馈,提前锁定并通知商家展开店铺自查,找出系统漏洞,阻止信息泄露并被互联网灰色产业链利用。


  虽然大型的互联网公司对互联网黑灰产展开了很多打击措施,但专家认为,我国法律和监管体系未能跟上“互联网+”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黑灰产业”在法律监管上依然存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刑事法室主任李玉萍就指出,由于固有的侦查或取证手段与现有“互联网+”的要求不匹配,公检法在网络犯罪事实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困难,这让后者更加肆无忌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认为,现有的法律框架不包容新兴业务领域,导致大量新业态的法律状态无法确定。


  专家呼吁:完善法律 形成社会阶层监管


  针对上述问题,专家呼吁,只有尽快完善法律监管,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黑灰产业蔓延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认为,现行法律本身不存在太大缺陷漏洞,但“互联网+”本身的新特征会导致法律政策践行不清晰,甚至存在“没法管”的灰色地带,给了黑灰产业钻空子的机会,应该从司法事务的角度明确一些法律政策的界线。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专家组成员张韬认为,除了要对现有法律及配套制度进行梳理和协调,可以针对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进行专门立法,也可以在根据地方特色制定相应标准的同时,考虑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标准加以规范。


  “压制性立法与互联网创新业态分属极端,容易造成恶性循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互联网与信息法律研究所所长杨东表示,现阶段法律应该给新兴业态一定的发展空间,加快压制性立法向包容性、激励性立法转变,鼓励、引导新兴业态健康发展。


  此外,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原理事长杨培芳认为,法制建设仅靠企业和政府部门是并不够的,要想将系统的监管上升成一种普遍思维,需要引导建立基于互联网的新的社会价值观,人与人相互监督,形成社会阶层监管,用“第三只手”调节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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